公安部新规遏制远洋捕捞 明确跨省刑事案件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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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出新规 聚焦"远洋执法"问题整治

近年来,反对"远洋捕捞"和"趋利性执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包括部分地区因财政压力而导致办案人员需要"找米下锅",寻找能创造经济效益的案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事管辖权规定过于宽泛,"沾边就能管"的管辖规定为"远洋捕捞"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司法系统为遏制远洋捕捞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各地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和全国检察机关部署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等。然而,最有力的举措是今年3月公安部印发的新规定,该规定将从源头上遏制远洋捕捞,有效避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滥用案件管辖权,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趋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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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如何规定管辖权?

新规明确了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企业所在地为辅的原则。这与现行的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有所不同。现行规定中,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范围相当广泛。

对于网络犯罪,现行规定更是给予了广泛的管辖权,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等。此外,2018年的规定还允许最初发现或受理的公安机关对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管辖。

这种过于宽泛的管辖规定容易导致多个问题:不同地区的办案机关可能为经济效益较高的案件"争夺"管辖权;面对明显的"趋利性执法"案件,辩护律师难以从管辖权角度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办案目标可能从"打击犯罪"转变为"追逐经济效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新型案件或技术要求较高的案件(如涉及区块链、Web3的刑事案件),远距离的办案单位可能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新规的实施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对于一家注册和经营都在深圳的互联网企业,即使其用户遍布全国,根据新规,案件也应由深圳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即便其他地方的执法部门接到报案,也应将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理。

企业面对"远洋捕捞"有哪些救济手段?

  1. 向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有权申诉。新规要求执法部门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 拨打"12389"进行举报投诉。新规明确,违反规定制造管辖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 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投诉反映。最高检已在该网站开设"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企业可就多类诉求事项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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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规自今年3月印发以来,各地公安系统正在积极组织学习和落实,多地公安机关也正在开展相关专项排查行动。作为刑事律师,我们希望这一新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不仅帮助那些被"远洋捕捞"的受害者重获新生,也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感受到法治的进步,以及个人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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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复利型人格vip
· 8小时前
一碗螃蟹粥管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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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性清算vip
· 9小时前
多米诺效应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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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dityJestervip
· 9小时前
早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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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主义者vip
· 9小时前
罪恶咋就有个地域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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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看戏的vip
· 9小时前
咱们啥时能不用整这些花里胡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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