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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截止於7月25日 24:00 UT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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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世界裏的法律護盾:比特幣搶劫案引發的思考
加密資產的法律保護:從一起比特幣搶劫案說起
近年來,隨着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人們所熟知。這些資產雖然表現爲代碼和數據,但由於其蘊含的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天然具備財產屬性。在中國,雖然相關規定明確禁止將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使用,也禁止炒作,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認可其作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的地位。
在刑事司法領域,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逐年增多,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類型。而直接通過暴力或脅迫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類案件"則相對罕見。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因其情節特殊、定性復雜,成爲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情回顧: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2021年5月,因炒幣虧損的賴某得知彭老師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單價約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在網上發布信息尋找同夥,引來了向某的響應。兩人在宜春會面並制定了詳細的搶劫計劃,準備召集至少4人實施犯罪。然而,在等待其他同夥到來的過程中,警方根據線索將兩人當場抓獲,犯罪計劃尚未付諸實施就宣告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則認爲案件屬於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也未對比特幣價值作出合理認定,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顯著縮短了刑期。
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搶劫罪?
法院的生效判決明確認定,搶劫比特幣構成搶劫罪。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但由於其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特徵。二審法院引用了相關規定,認爲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仍是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
本案中,雖然賴某等人並未着手實施搶劫行爲,但其行爲已構成犯罪預備。兩名被告人準備了作案工具,並詳細制定了搶劫計劃,符合搶劫罪的預備犯構成要件。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考慮到案件未進入實施階段,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涉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規則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中,量刑的一個關鍵難點在於如何認定"財產價值"。二審法院指出,對於虛擬貨幣等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法院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並未禁止私人持有與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持有是合法的,其損失應依法得到保護。
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
本案的裁判不僅爲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也清晰地表明: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等加密資產雖不具貨幣屬性,卻擁有顯著的財產價值。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侵害這些資產,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日益多樣化,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案件的挑戰。未來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相關領域的法律從業者也需要不斷提升專業知識,以更好地應對這一新興領域的法律問題。
可以預見,加密資產將越來越多地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