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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也受法律保護 搶劫比特幣同樣構成犯罪
虛擬貨幣搶劫案:法律如何看待加密資產
近年來,隨着區塊鏈技術的蓬勃發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大衆所熟知。這些數字資產雖以代碼和數據的形式存在,但其所蘊含的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使其具備了財產的本質特徵。在中國,盡管相關法規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使用,並禁止相關炒作行爲,但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作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已獲得廣泛認可。
在刑事司法領域,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類型。然而,直接採用暴力或脅迫手段企圖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相對罕見。因此,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2022)贛09刑終9號)引起了廣泛關注。這個案件因其特殊性和爭議性,成爲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情概述: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2021年5月,賴某因炒幣虧損,得知彭老師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單價約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通過百度貼吧發帖尋找同夥,引起了向某的注意。兩人通過即時通訊軟件聯絡,賴某詳細說明了搶劫計劃,承諾成功後分給向某0.8個比特幣。
向某隨即從長沙趕到宜春與賴某會面。兩人在酒店房間內制定了詳細方案,計劃至少召集4人,以投資爲由將目標引誘到偏僻地帶實施搶劫。爲此,賴某還準備了尼龍扎帶,並繼續聯繫其他潛在同夥。然而,警方根據線索迅速採取行動,於5月11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犯罪計劃尚未實施就被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人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爲本案屬於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也未對比特幣價值作出合理認定,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顯著減輕了刑期。
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搶劫罪?
本案的一個核心爭議點是: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法院的生效判決給出了明確的肯定答案。
《刑法》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爲。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加密數據,但由於其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
二審法院引用了2013年相關部門的規定,認爲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仍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因此,搶劫比特幣並不因其數據形式而喪失財產犯罪構成要件,其侵害的對象仍爲他人財產利益,與傳統搶劫現金或實物並無本質區別。
本案中,賴某等人雖然沒有着手實施搶劫行爲,但其行爲已達到犯罪預備階段。兩名被告人準備了作案工具,並詳細制定了搶劫計劃,構成《刑法》中搶劫罪的預備犯。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給予減輕處罰。
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原則:財產價值認定是關鍵
在搶劫罪量刑中,除了考慮行爲方式,還需要考慮"搶劫數額"的大小。而在涉及加密資產的案件中,如何對這些虛擬資產進行估值,成爲了司法實務中的一大難題。
一審法院以比特幣在案發時的市場價格(約25.5萬元/枚)爲依據,認爲兩人意圖搶劫至少一枚比特幣,因此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從重判刑。但二審法院持不同觀點,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指出,對於虛擬貨幣等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即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同時,法院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也未禁止私人持有與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持有是合法的,其損失應依法得到保護。
最終,二審法院決定不以搶劫"數額巨大"加重處罰,而是綜合考慮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了相對從輕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和審慎態度。
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
本案的裁判不僅爲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性範例,也釋放出一個明確信號: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等加密資產雖不具備貨幣屬性,但其顯著的財產價值已得到承認。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呈現多樣化趨勢,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案件和爭議問題。未來的法律體系需要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士也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加密領域的專業知識,以更好地服務客戶。
可以預見,加密資產將逐步獲得更多法律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合法持有人權益的行爲,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追究。